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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软曲委员会章程

创建时间:[2020-01-16]浏览0


中国曲棍球协会软式曲棍球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与地址

(一)本委员会的正式名称为:中国曲棍球协会软式曲棍球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简称为:中国软曲委员会。英文名称为:"China Floorball Union",英文缩写为CFU。本会隶属于中国曲棍球协会。

(二)本项目中文唯一官方名称为“软式曲棍球”并经国际软式曲棍球联合会授权认可。

(三)中国曲棍球协会软式曲棍球委员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条 依据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国际软式曲棍球联合会章程》以及《亚洲大洋洲软式曲棍球联合会》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性质

本会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行业体协、解放军所属软式曲棍球运动组织及其他合法软式曲棍球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系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曲棍球协会章程,经中国曲棍球协会批准后,基于法律和授权,管理全国软式曲棍球业务。

(二)本会系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不以为自身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本会的资产和经济收益只能用于为实现本会宗旨所进行的活动。

本会遵守国际软式曲棍球联合会的章程、条例和有关竞赛规则、规定。负责协调、组织国际性赛事及活动,代表中国参与国际软式曲棍球联合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并承接国际软式曲棍球联合会委托中国举办的活动。

(四)本会是唯一代表中国的国际软式曲棍球联合会会员和亚洲大洋洲软式曲棍球联合会会员。

本会会员、本会所属机构、本会工作人员,以及在本会和本会会员组织注册的团体与个人,均必须遵守本章程及本会的规定和决定。

第四条 宗旨和职责

(一) 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体育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全国软式曲棍球工作者、教练员、运动员和软式曲棍球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中国软式曲棍球的海内外人士,推动中国软式曲棍球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促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中国软式曲棍球事业的发展积累必要的资产,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倡导公平竞赛,弘扬体育精神。

(二) 职责

1、按照国家体育行政机关和国际体育组织相关的规定,依法管理全国软式曲棍球运动,研究制定实施项目的发展规划和管理条例。

2、研究制定软式曲棍球运动项目的竞赛制度、竞赛规程、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组织全国性竞赛、活动,主办或承办国际性各类比赛、活动。

3、组织实施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本项目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并依法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进行资格审查登记、注册管理。

4、举办全国软式曲棍球运动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科研人员的培训、考核、交流,促进其思想、业务素质的提高。选派优秀的相关人员参加各种国际活动。

5、完善软式曲棍球运动训练、教学、科研体制和梯队建设,促进软式曲棍球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6、宣传和普及软式曲棍球运动,建立中国软式曲棍球成人、青少年、俱乐部竞赛及管理体系。推动大、中、小学群众性软式曲棍球运动的开展。

7、指导和支持各地方软式曲棍球运动协会、俱乐部的工作和活动。

8、发展软式曲棍球产业,培育软式曲棍球市场,开发无形资产,促进软式曲棍球运动产业化,依法经营,拓宽经费来源,促进事业发展。

9、组建各级国家软式曲棍球队,代表国家参加各类国际比赛,开展国际间的交流和技术合作。

10、组织中国软式曲棍球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项目文化研究,提高科学训练水平、提升项目文化价值。

11、制定国际间体育活动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开展国际间体育合作及交流。

12、组织协调中国软式曲棍球运动的宣传与媒体推广,组织协调有关新闻出版及文化产品的制作发行工作,组织协调软式曲棍球竞赛和相关活动的媒体传播、信息发布等项工作。

13、制定国内软式曲棍球运动开展的场地和器材标准,指导场地建设和器材生产,加强对本会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工作,推动相关产业发展。依法开展相关咨询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14、加强行业自律,针对有违国际软式曲棍球联合会及本会的章程、规定,以及其他有损体育道德和体育精神的弄虚作假、腐败、涉赌、涉毒、使用违禁药品等行为,依照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管和处罚。

第五条 软式曲棍球竞赛规则

本会及本会会员执行国际软式曲棍球联合会现行2018版《软式曲棍球竞赛规则》。

第六条 行为规范

本会会员、本会所属机构或工作人员,以及在本会和本会会员组织注册的团体和个人,应当遵守国际软式曲棍球联合会和本会章程和道德规范等相关规定和决定。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团队会员:下列组织,可申请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

1、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地级市的软式曲棍球组织。

2、其他特定行业软式曲棍球委员会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解放军、行业体协、各类软式曲棍球组织。

3、团体会员实行团体代表制,团体代表由团体推荐或选举产生。任职期间如发生工作或职务变动而失去代表性的,由其原单位另行推选接替人员。

4、本会只承认上述地区或系统只能有一个软式曲棍球委员会或组织,各会员拥有合法管理其管辖范围内举行的软式曲棍球活动权力。

(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遵守本会章程和国际软式曲棍球联合会章程。

2、热爱并从事软式曲棍球项目的活动,决定自愿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3、在全国或地区软式曲棍球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经理事会或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按照章程和本会规定行使权利。

(六)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普及软式曲棍球运动,发展软式曲棍球事业。

(三)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承担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加强本会各组织间的相互合作,团结协作,做好各项软式曲棍球工作。

(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六)及时上报会员领导层变动信息,以及会员代表人事变动信息,保持自身的合法存续性。

(七)服从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国际软式曲棍球联合会和本会的生效裁决或决定。

(八)在进行商业开发、媒体传播等活动时,不得违背本会的宗旨。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至少提前3个月以书面通知本会,应先解决与本会及其他会员之间的财务问题后,并交回会员证,一经批准,即失去会员资格及本会授予的一切权利。会员自退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如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将失去会员资格及本会授予的一切权利:

(一)会员超过1年不向本会支付会费,以及其他应缴纳的款项。

(二)会员违法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有关规定,经经理事会或主任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三)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的。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机构

(一)由全国委员会、理事会、主任办公会、各工作部门构成本会组织架构。

(二)本会全国委员会由1 名总顾问, 1名主任, 5名副主任,5-8名理事等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由本会会员经民主协商推选的人员组成,每四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经中国曲棍球协会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限最长不超过1年。

其职权是:

对本会章程进行制定、修改、废止、表决。

选举、任命或罢免全国委员。

听取和审议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讨论通过或否决、搁置有关提案决议。

审批本会财务计划、会费标准和财务预算、决算。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本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须遵守以下程序和议事规则: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换届大会筹备组或本会主任办公室召集,会议通知(含会议日程、议程和提案)应于距会议召开日15天以前由中国曲棍球协会发出。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会员参加方可召开。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中止不能作出决议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将不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出的议案必须交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经全体与会会员超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立即生效,但有关本会章程修订、本会合并、终止或解散的决议,须经与会会员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主任或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按程序主持;主持人应当保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代表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或者在无法恢复的情况下直接终止本次大会,并及时公告。

总顾问,名誉主任,名誉副主任和个人会员均有出席代表大会的权力,在特定情况下或针对特定议程,本会主任办公会可以授予其表决权。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向全体会员发出公告,并向社会公众公示。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六条 理事会

本会设理事会,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理事会行使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力,领导本会开展工作。理事会由主任、副主任、理事组成。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决定顾问聘请人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与本会有关的重大议事议题。

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内容、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本会管理规章制度。

接受主管部门或监督部门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理事由主任办公会按有关规定酝酿提名,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表决产生,报中国曲棍球协会批准后任命。

理事会成员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多不超过四届。由换届大会筹备组或主任办公会提名,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但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3。

第十八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享有的权力

1、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理事履行的义务

1、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2、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3、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4、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5、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1次会议并且由本会主任主持,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举行。

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第二十条 获选条件

本会的主任、副主任、理事,任职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和专业素质,热爱软式曲棍球事业,在本社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超过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曲棍球协会批准后可任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符合国家有关社团任职的其他条件。

第三节 主任办公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主任办公会

(一)本会实行主任办公会议制度,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任办公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二)主任办公会是处理本会日常事务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总顾问,主任,副主任相关人员组成,由主任定期召集和主持,督促,落实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

(三)主任可根据每次会议的议程,决定是否可以有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主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中国曲棍球协会法人。

本会主任每届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多不超过三届。

(一)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不具有普通投票权,但在赞成和反对票数相同情况下可行使决定性投票权。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工作,享有普通投票权,并在赞成和反对票数相同情况下可行使决定性投票权。

(三)监督、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指导、监督相关工作部门工作。

(六)发展本会与国际软式曲棍球联合会、亚洲大洋洲软式曲棍球联合会及其成员国、有关国际组织、政府机构、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

(七)主任是本会签订对外合约的首席代表。

(八)行使本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

本会由主任兼任秘书长,是主任办公会决议、理事会决议的执行者,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任办公会的各项决议。

(三)负责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任办公会和专项委员会及相关工作的会议纪要的准备和整理存档工作。

(四)拟定秘书处机构设置方案和工作人员聘请。

(五)制定、实施秘书处各项规章制度。

(六)完成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任办公会的其他工作。

(七)协调、督促本会各专项委员会及办事机构工作。

(八)协调、督促本会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九)主导、协调落实科研开发项目,推荐新的发展方向和方案。

(十)为其代表的特定部门提供投入和建议,包括为相关条例和规定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副主任

(一)本会设5-8名副主任,均由主任提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兼任副秘书长。

(二)担任本会副主任的人士均须是本会理事。

(三)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行使主任和理事会赋予的职责。

(四)本会主任因特殊情况临时无法履行职责期间,第一副主任可代表主任行使职责。若主任因特殊情况超过60天无法履行职责,主任职权由第一副主任行使,直至代表大会选出新主任。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

秘书处是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会各项日常工作。

(一)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5-8人。

(二)秘书长由主任兼任,副秘书长由副主任兼任。

(三)根据需要,本会常设若干职能部门,除秘书处外,还有教学培训部、青少年发展部、竞赛裁判部、商务与宣传部、监督仲裁部、器材装备部。

第二十六条 荣誉职务

(一)本会可设1名总顾问,2-3名顾问,2名誉主任、若干名誉副主任的荣誉职务,授予对中国软式曲棍球运动做出过突出贡献的各方面人士。

(二)荣誉职务人员受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

(三)针对特定议程,总顾问,顾问,名誉主任,名誉副主任可由主任授权参加理事会或主任办公会,但不具表决权。

第四节 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

本会设立以下专业委员会,负责本会的专项事务工作:

教学培训部

(二)青少年发展部

竞赛裁判部

商务与宣传部

监督仲裁部

器材装备部

根据需要,可决定成立其他专业委员会,并聘请专家、顾问。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二)捐赠

政府部门发展体育事业经费。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六开发软式曲棍球产业收入。

赞助及其他市场开发收入。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财务管理

(一)由中国曲棍球协会司库定期提出本会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报告,提请理事会审议批准。

(二)中国曲棍球协会司库负责处理本会支付和收取所有款项、管理票据和凭单、处理银行业务、谈判有争议的应收款和其他流通票据。

(三)本会由独立的审计机构负责对本会进行财务审计。

(四)本会定期确定的收入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赠款、年度会员费、提供服务收入(包括向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市场开发收入、投资收益、销售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含利息收入)等。特许经营收益、培训收益、营销收益、赞助费,以及本会不时规定的其他来源。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个标准,按年收取,团队会员会费为每年       元,个人会员会费为每年        元,会费标准由主任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本会根据国家的各项财经法律和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和管理制度。制定专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或离任时,必须在监督交接人负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按照国家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以及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本会结余经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除保留合理数额的应急储备金外,应当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软式曲棍球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发展需要,设立中国软式曲棍球运动专项基金,具体规则及相关事宜由本会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需要,在确保安全、增值和有益社会、有益软式曲棍球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可授权委托第三方行使开发本会资源和资产。


第五章 赛事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主办的各项赛事及活动所产生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赛事权利、知识产权、市场开发和商务推广权利,属本会所有,并可根据需要自行行使或以适当方式授权他方行使上述权利。

第三十八条 本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软式曲棍球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主办的各项赛事、各级别国家队、集训队参加的比赛、国际软式曲棍球联合会与亚洲大洋洲软式曲棍球联合会授权或委托本会承办的比赛以及国家间的商业性比赛,由本会直接管理。

第四十条 本会会员负责管理辖区内或本会授权的有关竞赛的赛事管理。未经其他相关会员的许可以及本会批准,任何会员不得擅自举办涉及其他会员管辖权的跨地区、跨行业或全国性软式曲棍球赛事及活动。

第四十一条 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来华及涉外的其他国际软式曲棍球比赛具体管理,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曲棍球协会及本会相关赛事监管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六章 其他

第四十三条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一)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普通决议表决通过后报代表大会审议;任何会员不得擅自修改。

(二)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由中国曲棍球协会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程序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二)本会终止动议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二)本会终止或解散时,应确定善后工作方案,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债权、债务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版权

本会对本会组织的全国性软式曲棍球比赛和商业性软式曲棍球比赛,享有电视版权在内的各项版权。

本会对上述赛事享有市场开发的所有权。

第四十七条 会旗、会徽

本会会旗、会徽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中国曲棍球协会软式曲棍球委员会理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及工作部门的所有活动,必须严格遵循本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及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归属中国曲棍球协会软式曲棍球委员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中国曲棍球协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2019年11月28日

中国曲棍球协会软式曲棍球委员会


附件:中国曲棍球协会软式曲棍球委员会章程.docx